專用引下線、專設引下線
“專設引下線”在標準中出現較早,GB 50057 - 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也采納了“專設引下線”術語?!皩TO”指專門敷設,區別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屬體。規范中明確區分了利用建筑物鋼筋和不利用或無鋼筋時的兩種處理措施。根據GB 50057 - 2010第5.3.8條要求: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或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為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建筑物時,在其鋼構件或鋼筋之間的連接滿足本規范規定并利用其作為引下線的條件下,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的作用時,可不要求滿足專設引下線之間的間距。此時應利用建筑物互相連接的鋼筋在電氣上貫通的柱子作為“自然引下線”。此處的“自然引下線”屬于LPS的自然部件,指的是通過結構的綁扎、焊接等工藝,雷擊產生時,不管設計本意如何,雷電流都會自然將這些柱子的鋼筋導通,傳播雷電流至接地裝置。但此要求在工程中爭議較大,主要是因為根據建筑施工定額,如果全部柱子都作為引下線加以特殊加工,施工費用會有較大的增加。因此在執行階段一般采用建筑物周邊的柱子與屋頂接閃器相連接,與內部的柱子可不連接。這些與接閃器連接的引下線,則被稱為“專用引下線”。
GB 51348 - 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補充和明確了這個概念,11.3.2條條文說明:“專用引下線”是用作防雷檢測的引下線。建筑物所有的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均推薦作為防雷引下線,但這些防雷引下線都按防雷檢測的要求進行檢測的話,一來工作量太大、經濟上不可取,二來也沒有必要。因此只要求部分防雷引下線按防雷檢測要求檢測,這部分防雷引下線稱為“專用引下線”?!皩TO引下線”僅當無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可作為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時,才需要設置”。因此本次《建筑設備術語》編寫時,將其術語定義為:
—— 專用引下線:用作防雷檢測的引下線。
—— 專設引下線:當無建筑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可作為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時,專門設置的引下線。
這兩個術語的補充將標準的定義、技術實現措施及施工要求等內容更加明確和容易理解。
電涌保護器
電涌保護器的定義為:“用于限制瞬態過電壓和泄放電涌電流的電器。它至少包含一個非線性的元件?!彪娪浚╯urge)在部分標準中稱為“浪涌”,如GB / T 21714 - 2015《雷電防護第1部分:總則》在SPD術語中編者注:“浪涌保護器又稱電涌保護器、防雷器等”,反映出行業標準中術語不統一的現狀。電涌是雷擊電磁脈沖引起的過電壓或過電流形式出現的瞬態電沖擊,可用電流源或電壓源描述。無論如何,其特征皆為電的波形瞬變,因此考慮其語義,應采用“電涌”;且“電涌”一詞與現有防雷行業較多主流標準一致,應予統一。
裝置
許多術語含有“裝置”一詞,如“防雷裝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防雷的)接地裝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等,在其英文術語中“system”直譯似乎應為“系統”。GB / T 2900.83 - 2008《電工術語 電的和磁的器件》對“系統”的定義為:在規定的含義上看成是一個整體并與其環境分開的相互關聯的所有元件的集合。系統一般是著眼于它能達到的給定目的而定義的,例如執行某項確定的功能。因此“系統”一詞重點在于其所需要執行的功能,但在防雷術語中,“system”本意表達的含義卻實質為電氣的設備的組合使用?!把b置”術語含義為相關電氣設備的組合,具有為實現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協調的特性。國內標準多采用“裝置”,個別標準中采用的“綜合防雷系統 synthetic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共用接地系統 common earthing system”,其內涵也為裝置的集合,根據其所指代含義,也應統一稱為“綜合防雷裝置”“共用接地裝置”。
接地干線
“接地干線”是目前設計行業常見名詞,在GB 50303 - 2015《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的術語定義為:“與總接地母線(端子)、接地極或接地網直接連接的保護導體”。接地干線的用途很多,主要的應用是作為總接地端子板的延伸,為多個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集中設置的保護導體,能實現電擊防護和等電位聯結。
GB 50303 - 2015“接地干線”術語定義中的保護導體很多讀者認為只是PE導體。根據GB / T 16895.3 - 2017《低壓電氣裝置 第5 - 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接地配置和保護導體》541.3.6條,用于電擊防護時,保護導體示例包括保護聯結導體、保護接地導體和接地導體。因此GB 50303 - 2015“接地干線”術語定義范圍是完備的,也即接地干線除可做保護接地導體(PE)外,可兼作等電位聯結導體或接地導體。豎井內敷設的接地干線截面如不需當作保護接地導體時,可按保護等電位聯結線zui大截面選擇。但需注意的是,當有功能接地要求時,對于低頻運行的設備,按保護等電位聯結線截面選擇即可。對10 MHz以下頻率時,需考慮其路由和采用導體的阻抗,對容量為每相電流大于200 A的裝置,接地干線截面應不小于50 mm2銅。因此在使用“接地干線”術語時,尚應考慮其用途、功能等因素,方可確定其導體截面要求。
重復接地
“重復接地”一直不是正式的電工術語。在建國之初,重復接地就是低壓配電中的重要安全措施,解決的是在當時采用的“接零”系統中,因“零線”斷線問題導致的接地故障時接觸電壓升高以及“斷零”時降低中性點偏移的風險問題。但隨著“接零”等老舊概念的淘汰,“重復接地”這一現今仍然非常重要的措施需要在接地相關標準中給出必要的規定。根據規定:“低壓線路在引入建筑物處,PE或PEN應重復接地”。但考慮各種標準中對于PE的附加接地要求較多,導致PE線與各場所的地皆有一處或多處可靠連接,無需特殊強調PE導體的重復接地。但PEN線因含有保護導體功能,如果配線距離較遠,不采用重復接地措施將會導致事故隱患。根據以上原理,目前在編的《建筑設備術語標準》將“重復接地”定義為:“保護中性導體上一處或多處通過接地裝置與大地再次連接的接地”,也即PEN線的一處或多處再次接地的措施。
有觀點認為重復接地是TN - C -S系統中,PEN分 為PE和N導體的手段,這是對本概念的誤解。TN - C - S系統作為常見的接地系統型式,雖然目前工程項目中常見在建筑的電氣裝置受電點處完成在配電系統的接地,也即重復接地,并同時將PEN分離成PE和N導體,但也允許采用在裝置非受電點的某處將PEN分離成PE和N導體的情況。在此分離的情況中,PEN的重復接地并不與PE和N導體的分離同處發生。